2013-05-31
 
2013-05-09
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,已於102年5月8日總統令公布,概述如下: 一、因應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編第2章、第3章及第4編第9章至第11章就婚姻、親子關係、宣告死亡、監護及輔助宣告等事件已有整體規範,遂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,刪除民事訴訟法第9編「人事訴訟程序」條文第568條至第640條,共計89條。 二、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,同時修正部分條文如下: (一)修正因死亡而生效力行為涉訟之管轄法院。(修正條文第 18條) (二)刪除人事訴訟程序中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69條第2項) (三)刪除聲請、變更或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、聲請死亡宣告費用徵收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77條之19第6款、第7款) (四)配合給付扶養費、贍養費、家庭生活費用事件非訟化,修正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、假執行及假扣押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389條第1項第2款、第427條第2項第8款、第526條第4項、第529條第2項第6款) 三、因應實務上需要,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(一)明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之迴避程序、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合法者,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39條、第240條之4第1項) (二)修正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直接將書狀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431條) (三)增訂第三人就訴訟上和解、調解得提起撤銷訴訟、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後,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,得請求繼續審判及請求繼續審判之當事人應補繳裁判費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380條第3項至第5項、第416條第6項、第420條之1第4項) 摘自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5期院會紀錄